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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伯明翰大学Christopher Thornhill教授来轻小说 报告“法律与现象学的新方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6-09-22

本网讯(通讯员 秦道先)9月17日下午,英国伯明翰大学教授、剑桥大学哲学博士克里斯托弗·桑希尔(Christopher Thornhill)做客轻小说 ,在振华楼B214报告厅作了题为“法律与现象学的新方向”(New Directions in Law and Phenomenology)的学术讲座。本场讲座由轻小说 副院长陈江进教授主持,校内外众多师生参与,现场气氛热烈,讲座持续两个小时。

陈江进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桑希尔教授从现象学法律理论的核心问题切入。他指出,现象学法律理论追问的是:主体接受法律之正当性的主观倾向与体验是什么?主体感知这种正当性的体验性前提是什么?将主体与法律联结在一起的纽带是什么?他强调,现象学方法不满足于法律的形式有效性,而是深入探究法律如何在主体意识中被经验为具有约束力。

桑希尔教授作学术讲座

桑希尔教授梳理了现象学法律理论的经典谱系。首先,他分析了胡塞尔的观点:法律是通过社会互动形成的意义积淀,是“渗透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各种要求与反要求的统一体”;交互主体性隐含对称主体性概念,生活世界(lifeworld)中主体间的相互承认构成了彼此联结的纽带。接着,他阐述了斯门德(Rudolf Smend)的理论:宪法一方面利用整合功能,在社会中不断塑造它的主体;另一方面又借助对接受其正当性的主体的塑造,实现了对自身权威的再生产。最后,他讨论了哈贝马斯的贡献:生活世界的视域始终是开放的,在其中积淀的规范必须经受理性的“批判检验”;生活世界是历史的、语言建构的交往空间,整合主体的规范性原则在这里不具有固定的权威,是主体间的交往行为奠定了法律的基础。在肯定现象学传统贡献的同时,桑希尔教授也指出了其理论弱点。他表示,尽管现象学强调法律的历史性和主体经验的在先性,但未能识别社会中建立宪法正当性所需的真实主体,未能说明是哪些主体,以及他们是怎样和在什么样的社会世界中形成了接受宪法正当性的动机。黑格尔试图解释这一点,但预设了先于社会制度形式而存在的、形而上学的承认法律的主体。这一困境在哈贝马斯理论中更为突出,生活世界被构想为感知与互动的空间,社会物质结构并不侵入其中。

针对上述问题,桑希尔教授提出了“物质现象学”(material phenomenology)的新方向。他认为,需要一种更敏锐的方法来探究为宪法奠基的生活世界,以及居于其中的主体如何生成。这就需要将社会学的分析纳入现象学,重构宪法与法律主体之间的纽带,并说明主体在何种情况下才倾向于把宪法视为自由的条件。具体而言,宪法通过三组权利与主体连接:程序权利(procedural rights)、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这些权利的承载者就是宪法的主体,亦即宪法赖以在生活世界中扎根、获得稳定正当性的基础。桑希尔教授进一步指出,这些权利和宪法主体的形成,并不基于生活世界中的理性共识,而是源于历史危机和军事压力。三组权利均有军事起源:程序权利(行政法)诞生于18世纪,在1800年、1870年等时间点多次扩张;政治权利的诞生与战争行为有关,各国为推行征兵制而扩大公民的参政机会,其最早由法国大革命奠定;社会权利在1870年代开始起步,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才逐渐被纳入宪法。最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权利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均得到重大扩张。由此,他提出必须将“暴力现象学”(phenomenology of violence)整合进对法律的现象学分析,正是战争的威胁把相互依赖的主体间模式强加于社会行动者,个人因军事活动和暴力经验才获得承载权利的主体性。宪法如何真正扎根社会?答案涉及主体对自身暴力的稳定化、法律的元分化(meta-differentiation)、世界法(world law)以及暴力现象学。

讲座现场互动

在互动环节中,四位师生依次发言,围绕暴力现象学与权利类型的关系、1945年后权利发展的变化、宪法与政治差异的关系、生活世界与死亡世界的区分等议题,同桑希尔教授展开深入探讨。

讲座尾声,陈江进教授对桑希尔教授带来的精彩报告表示感谢。桑希尔教授也对轻小说 的邀请表达谢意,并期待后续能开展更多学术对话。本次讲座在全场师生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编辑:邓莉萍  审稿:陈江进  终审:刘慧)